侯亮律师亲办案例
为防丈夫挥霍妻子假名存款款难取 法院经笔迹鉴定判决归还存款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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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女士称多年来一直用假身份证上的假名字在工商银行开户买卖债券。目前,以假名在工行的存款达100万元。2007年,当其欲转存该笔款项时,被工作人员没收假身份证,并拒绝其取款。遂申女士将工行告上法庭。
  为防丈夫挥霍假名存款 转存款遭拒告上法庭
  申女士自1999年起,便使用“刘蓝”这一假名购买债券,并办理存款手续。2004年,她以“刘蓝”的名义跟中国工商银行南礼士路支行签订存款合同,并从证券公司购买国债。
  2007年10月,申女士将国债出售后,用假名将钱存到银行账户,工作人员也以假名为其出具了存折。申女士称,2007年年底期间,她欲将存款转入儿子名下,但工作人员经审查将其假身份证没收,并拒绝为其办理转存。申女士表示,对于利用假证办理存折一事,她自知不对,但因怕丈夫挥霍,才用假名存款。申女士将工行南礼士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0万元存款。
  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之前因身份证没联网,银行无法查验真伪,只能形式审查。从2007年6月起,银行新增与公安部门联网核查功能,工作人员才发现其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并予以没收。
  以假名开账户致取款不便 诉讼费用储户全额承担
  为证明自己是假名存款的所有者,申女士提交了以往购买国债和办理存款业务的客户联,以证明“刘蓝”即自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女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书写的假名笔迹与其本人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二者系一人所写。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定100万元存款归申女士。
  此外,法院认为,申女士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使用伪造身份证,以假名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扰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给自己的存取款带来了不便。因此,本次诉讼而发生的鉴定费5000元、诉讼费用1.3万余元由申女士全额承担。
(摘编自: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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