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亮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中介案件专题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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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与劳动力市场相配套的各类劳务介绍所如雨后春笋得到了迅速发展,“官办、民办、私办”职业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为劳动者解决了就业难、找工作难的问题。但是,也有些中介机构居心叵测,利用招工招聘干起违法的勾当。对此,就业者应当保持警惕。请读者阅读以下案例:
  案例之一:为达用人单位标准 四中介人员给应聘者伪造学历获刑
  2006年年底,郑尚武在南汇区从事劳务中介的过程中,为达到招聘单位对用工人员文化程度的要求,从应聘人员处收取费用及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联系后交于王秋藩、王江英以伪造学历证明。王秋藩再将材料交于王光前,由王光前再交于他人予以伪造。经查证,应聘人员刘某等多人的高中毕业证书的学历证明系伪造。今年3月,王光前等四名涉案人员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光前、王秋藩、王江英明知是伪造的学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郑尚武为牟利参与贩卖伪造的学历证明,依法均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姜双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案例之二:海安首起涉外劳务中介诈骗案审结
  2003年11月,许长银经批准在海安县海安镇开设了丹凤劳务服务部,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劳务输出。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期间,许长银自行虚构事实——广州国际远洋劳务公司招收越南建筑工,同时利用明知是虚假的加拿大温伯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南通万力达电器有限公司招收赴加拿大电子工的信息,在服务部门前张贴广告,以高薪和近期出国为诱饵,与前来应聘者签订书面协议或者进行口头约定,骗取海安县和东台市戴伍勤等11人的报名费和出国费用近20万元,所骗款项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长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将所骗钱款用于赌博或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又不能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应从重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许长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许长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9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
(姜双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案例之三:非法经营涉外劳务 一“黑中介”获刑1年
  2003年4月23日,程某注册成立了海安县旺财经济信息部,经营范围为:国内职业介绍、劳务中介服务等业务。在经营期间,程某明知其信息服务部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境外就业中介的经营资格,却仍于2004年2月至4月非法接受他人的委托,在信息服务部门前张贴招工广告,招收赴蒙古国的建筑施工人员24名。
  之后,便有24名人员前来报名。程某在收取一系列手续费后,就安排他们在蒙古国非法打工。2004年4月底,部分劳务人员被遣送回国。经法院查明程某在此过程中,非法经营数额为204200元,违法所得314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和归口管理,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该类经营活动。而程某在未经批准此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规定,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以惩处,但因案发前,程某已补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31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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