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名男子被撞身亡,民政局代为维权获赔7万。民政局代为维权有着显著的法治意义和积极的社会意义,但是民政局代为保管的赔偿款的流向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无名男子被撞身亡
2007年2月27日晚7时许,顺昌县洋口镇某村村民林某驾驶摩托车从洋口镇往顺昌县城方向行驶,途中被告人林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一过路无名氏男子撞倒,致该男子死亡。经交警认定,林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民政局代为维权获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因死者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向侵害人主张权利,经顺昌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县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代无名男子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林某同意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失7万元。该赔偿款支付给县民政局保管,顺昌县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对此赔偿款进行监督。
2008年6月27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依法和酌情予以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地民政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代死者提起索赔,经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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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