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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诉火车“站坐同价”被驳 请撤铁路法院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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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一次痛苦的“无座”乘车经历,促使一个乘客开始较真儿“站坐不应同价”。为此,他将武汉铁路局和铁道部诉至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但被裁定驳回,上诉后又被裁定驳回。那么“站坐同价”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被取消?
  站了13小时后不满“站坐同价”
  28岁的向利民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系在读硕士研究生。2008年3月12日,他准备乘坐火车从武昌前往福建南平,从火车站买到的是下午4时45分发车的K523次“无座”车票,票价98元。
  那一天,武汉天气晴朗,这趟列车上乘客众多,十分拥挤,却一直开着暖气。到晚上9时30分,车厢里的温度计显示,气温为30摄氏度。车内空气污浊,但每节车厢只有6个通风窗口,又加上列车不断送暖气,车厢内高温难耐,呼吸困难。向利民多次向列车员口头反映上述情况,均没有结果。当晚9时50分左右,向利民直接到餐车找列车长,要求停止开暖气,改供冷气。列车长答复向利民,列车温度是自动按照季节调节的,不能开冷气。无奈之下,向利民只好回到自己的车厢,在旅客意见簿上留下书面意见,交给列车员。
  经过长时间高温炙烤和呼吸车厢内污浊空气,向利民感到头晕头痛恶心,四肢乏力。3月13日7时10分,车到南平站。在车上,向利民一直持续站立13个小时之久。下车后向利民感到身体不适,到达此行最终目的地三明市后,先后到城关街道红映山社区卫生所和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呼吸道感染引发的热急性感冒”。
  “遭了罪”的向利民开始仔细琢磨坐车这件事。“同车次武昌到南平的有座票价也是98元,别人坐着我站着,可我花了和他们同样多的钱!”这个长期存在的现象开始让向利民的心理不平衡。
  起诉对方侵犯“公平待遇权”
  “我买票坐车,就和对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向利民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他向承运K523次列车的武汉铁路局掏了跟有座旅客一样的票款,就应当享有公平待遇权。
另外,“我在乘坐K523次列车之前身体十分健康,很显然,下车后被诊断为感冒,与列车内的高温和污浊空气以及列车工作人员\\\'不作为\\\'(即不积极改善车内空气流通及降低车内温度)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根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武汉铁路局侵犯了我的健康权”。
  他还认为,铁道部作为武汉铁路局的管理者,是K523次列车“无座车票”票价的制定者之一,也是只保留6个通风窗口车厢的规划设计者,铁道部的行为与武汉铁路局构成对他的共同侵权。
  2008年4月1日,向利民以民事侵权为由,将武汉铁路局和铁道部起诉至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整改,消除无座旅客在列车上因支付同价票款而不能得到公平待遇的情形;在列车车厢中增加通风窗口;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元人民币等。他同时提交了“站坐同价”的车票、证人证言、医院证明等证据。
  铁路法院审铁路部门难保公正 建议撤销
  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上诉后又被裁定驳回。,对于官司前景,向利民并不乐观,但他表示:“只要能引起铁路部门的注意,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事实上,国内状告列车“站坐同价”案已不止一例,但均告败诉。有一种看法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铁路法院和铁路部门的隶属关系,“铁路运输法院人、财、物都隶属于铁路部门,其司法审判公正性如何保障”?
  2008年6月26日,向利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发了在全国范围内撤销铁路运输法院的建议。而2008年4月下旬,连续三次状告“铁老大“的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过上述建议。
(摘编自: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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