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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事故 两审法院析法判保险公司担责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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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事故全责。这十六字足以使人们联想到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法院将如何判决?
  为车投保险
  2007年2月13日,刘震虹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丰都营销服务部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将其所有的渝GD3028号二轮摩托车投保。保险单载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证驾驶肇事致人死亡
  2007年8月1日,刘震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投保摩托车行至石柱县城至丰都县银子洞处时,因其驾车倒地,车辆失控滑行与路边行人向世荣相撞,造成车辆部份受损,刘震虹受伤,向世荣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诉保险公司索赔偿
  石柱县交警大队认定,刘震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嗣后,刘震虹及向世荣亲属要求永安财保涪陵支公司赔付保险金50000元被拒赔后,向世荣的妻子邓享贞、女儿向学英、儿子向学文遂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永安财保涪陵支公司支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无证驾驶应免责
  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系刘震虹无证驾驶所造成,根据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免责范围仅包括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不免责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震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仅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永安财保涪陵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本案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故永安财保涪陵支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免责情形。永安财保涪陵支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据此,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永安财保涪陵支公司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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