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9月
29日,吴华林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去军事博物馆方向。当其购票进入车站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下站台,被地铁轧断左腿和右脚。因赔偿发生纠纷,吴华林遂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2006年底,吴华林
申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重审。
2007年4月23日吴华林被
鉴定为伤残三级。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酌定地铁运营公司按照吴华林已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总额的80%进行赔偿。地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一种,地铁公司应当对因地铁在运营中发生的致人损害的后果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遂院终审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吴华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人民币508654元,赔偿吴华林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