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亮律师亲办案例
信用卡遗失被冒用 商家有过错担责30%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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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不慎遗失,被他人凭签名恶意消费一万余元。银行和商家是否应该担责?
  信用卡遗失恶意消费万余
  2004年3月,原告叶先生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办理了长城-思考乐贷记卡一张,根据领用这张贷记卡的合同规定,原告可凭密码持卡消费,也可凭签名持卡消费。原告申领该卡后,曾分别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持卡成功消费过。2006年11月13日中午,原告在外就餐时钱包被盗,放在钱包内的信用卡也随之遗失,午饭结束到付帐时才发现钱包遭窃。约一小时后,原告收到中国银行短信通知,称该信用卡已被消费人民币16176元。后经查询才得知,就在失窃的当天中午不久,有人持该卡在长宁区某商家凭密码欲消费8000元,后因密码不符而未能通过中国银行的授权。持卡人便立即改用签名方式再次在同一POS机消费8000元,成功完成了上述交易。5分钟后,持卡人又凭签名在上述POS机上成功消费8176元。原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银行申请挂失,持卡人在其它商家消费才未获成功。
  卡主人诉至法院 状告银行商家
  原告叶先生认为,中国银行在原告使用密码后仍允许持卡人凭签名消费,商家未严格审查持卡人身份和签名,造成了原告信用卡被盗用,银行和商家都有责任,便将他们一共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6176元。
  商家辩称;签名消费合法 不存在过错
  法庭上,被告商家辩称,原告的信用卡允许直接签名消费,商家也已核对了相应的签名,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银行辩称:签名消费合理 且及时停止授权不存过错
  被告中国银行辩称,原告办理的“长城-思考乐贷记卡”是允许凭签名进行消费的,现持卡人当日首次使用错误密码遭拒后改用签名消费,未违反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予以授权也不存在过错。此后,原告挂失后,中国银行及时停止了授权,防止了原告信用卡被继续进行消费。故中国银行对于原告的损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无过错免责 商家未尽审核义务担责3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信用卡的所有人对其信用卡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发生遗失或者被盗,理应及时申请挂失。原告在餐厅这种复杂的环境中,未能足够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贷记卡,且又未能在失窃的第一时间申请挂失,导致该贷记卡被人冒用,对此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原告所办理的贷记卡允许持卡人凭密码消费或者凭签名消费,原告主张近年来一直凭密码消费,银行应主动停止该卡的签名消费方式。法院认为,合同既然约定凭密码消费和凭签名消费,中国银行在原告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终止凭签名消费的方式。所以中国银行上述授权并无过错。商家在持卡人未能通过中国银行的密码测试后,允许持卡人凭签名消费,虽然这种做法并不违背规定,但作为银行的特约商户,理应对信用卡所有人和发卡行负有审核义务,应对持卡人的身份进一步审核,以防止该贷记卡被人冒用,但商家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使持卡人刷卡消费成功。对此,商家具有过错,并直接导致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银行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商家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叶先生人民币4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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