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亮律师亲办案例
IBM辞退抑郁症员工被裁定无效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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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毕业后加入IBM上海分公司的袁毅鹏,2007年不幸患上抑郁症,于2008年2月被辞退。袁毅鹏认为这是IBM对他患抑郁症的歧视,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偿工资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这是我国发生的首起反抑郁症歧视的案件。专家表示,基于健康状况的各种形式的歧视现象应该得到法律遏制。
  巨大工作压力导致抑郁症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武汉大学毕业的袁毅鹏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上海分公司R&DEngineer(研发工程师)一职。可巨大的工作压力使他的健康出现问题,经常感到疲惫、头闷,2007年6月,他被诊断患有双向性情感障碍(抑郁症)。之后他将实情告诉了一线经理。
  正巧此时,袁毅鹏与一香港经理在工作上发生争执,就写下辞职书。后来其部门领导表示辞职无效,并劝其以病假形式去医院治疗。可到2007年8月,袁毅鹏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建议边工作边治疗”的鉴定要求重新上班时,却被IBM拒绝。双方为此展开4个多月的“拉锯战”,袁毅鹏一度因心理压力过大而服药自杀,后被人救回。
  2008年2月27日,IBM上海分公司突然向袁毅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认为:公司“不录用抑郁症员工”构成歧视
  袁毅鹏认为,IBM(中国)公司所执行的“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政策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2008年3月7日一纸申诉书将IBM(中国)诉至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司认为:原告自愿辞职 劳动合同已解除
  IBM(中国)公司认为,2007年6月袁毅鹏曾提出过辞职,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自那时已解除,公司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工资补助。
  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合同原有条件继续履行
  2008年6月18日,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仲(2008)办字第946号裁决书》确认: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每月9822元的工资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至现在支付袁毅鹏的工资,以及奖金共计57332元。同时说明,IBM上海分公司并非袁毅鹏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 公司保持缄默
  仲裁裁决下来后,IBM(中国)公司没有任何人与袁毅鹏沟通,而袁毅鹏的态度是一定要重新回去工作,他表示自己这么做的目的就是对IBM“不录用抑郁症员工”这一歧视性政策做出反抗。IBM公司中国区及上海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都对此事保持缄默。
  公益人士:应尽早制定《反歧视法》 根本上遏制歧视现象
  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认为,近年来,针对健康状况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从残疾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到糖尿病歧视、抑郁症歧视。为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尽早制定《反歧视法》,从根本上遏制歧视现象。
(摘编自: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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