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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被要求支付4倍违约金 法院终审判决酌情确定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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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迟延支付,合同约定迟延一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货款支付方迟延200余天被要求支付100余万元的违约金,而迟延支付的货款为27.9万。巨额违约金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包施工合同 约定日违约金5000元
  2005年4月11日,建设公司与铝窗公司签订协议书,将某工程的铝塑板施工项目分包给铝窗公司施工。铝窗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05年7月完成工程施工,2005年8月通过验收。2006年1月13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特别约定,如果该工程优良,评定书下达50天内,建设公司就支付铝窗公司工程总款项的97%,否则按每日5000元支付滞纳金。
  货款迟延支付200余天 巨额违约金起纠纷
  2007年3月27日,该工程获得“厦门市优良工程”称号,但建设公司直到2007年11月20日才去申领《优良工程证书》。在此期间,建设公司实际仅支付给铝窗公司143万元工程款,没有达到工程总款的97%,还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7.9万元。铝窗公司认为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因此将建设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多万元。
  一审判决:支持巨额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经审理:违约金条款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支持原告的违约金数额。遂判决建设公司支付27.9万元工程款,支付违约金100多万元。建设公司提起上诉请求降低违约金。
  二审判决:应根据具体案情 酌情确定违约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双方之间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建设公司提出降低违约金数额的请求应予支持。应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违约金,遂依法判决建设公司支付铝窗公司违约金27万元。
  巨额违约金法不禁止 欲降低违约金应主动抗辩举证
  为什么同一案件,两审法院的违约金数额相差如此之大?
  在调整违约金问题上,应该注意:1.法官不主动审查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问题。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人民法院调整是当事人的一项抗辩权,法院一般不应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主动审查违约金条款;2.当事人以不构成违约进行抗辩的,并不必然包含对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抗辩,这两者在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上均有不同。如果当事人以不构成违约进行抗辩,而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其可能构成违约,且违约金可能“过高”的,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询问其如果其违约成立,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异议。3.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通常在提出调整请求的一方,而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依据是损失,即违约方应提出证据证明其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以对法官的判断提供一定的依据。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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