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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肇事而受惊吓案例专题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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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达9万人左右,居世界之首。而交通肇事是交通事故爆发的最大原因,远超过其他因素,因此,对于交通肇事产生的危害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交通肇事带来的不仅是人员的伤亡,也会由于其情景带来惊吓,下面就是这方面的案例,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新的视角来思考交通肇事。
  案例之一:学生被撞倒受惊吓 起诉赔惊吓费获支持
  2004年9月13日19时,两名中学生途经八里台文化市场附近时,被迎面驶来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导致其中一人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桑塔纳轿车司机负事故全责。两名中学生随后将肇事司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和惊吓费。庭审中,王某称二人因骑自行车相互追打摔倒被撞,事后自己已支付了修自行车的费用,不同意支付医药费,但同意支付惊吓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支付了原告二人车辆修理费,但车未修好,应酌情给付维修费用,并适当承担两原告交通费。故判决王某赔付两名中学生医药费、交通费、自行车维修费等费用1101元,并给付二人惊吓费各200元。
(吴红耀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报)
  案例之二:驾车突逆行致人惊吓 被害人因惊吓受伤获赔偿
  2003年8月26日上午,北京市顺义区农民孙某驾驶汽车到朋友家串门。当其行至张某家门前时,突然驶入逆行道,将马路边花墙撞倒后,汽车停下。此时正在家门前织毛衣的张某眼见突如其来的汽车,本能地向后一躲,后背撞在门框上受伤,经诊断为:头颈背部软组织挫伤,外伤后心因性反应,脑心肌供血不足。
  张某要求孙某赔偿损失。孙某认为汽车并没有撞到张某,是其不小心自己撞伤的,故不同意赔偿张某损失。为此张某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孙某赔偿损失。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驾驶汽车驶入逆行道,汽车与张某身体相距很近,造成张某本能地向后躲闪,撞在门框上致伤。对此孙某理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00元。
(吴红耀摘编自:北京广播网)
  案例之三: 吓死人同样要赔偿
   2004年8月10日,熊光坐在公路边石头上玩耍,旁边堆放有西部电力公司电网改造堆放的泥土。罗彬驾驶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因迎面驶来一辆大货车。罗彬采取紧急避险,其摩托车摔倒。熊光见状忙站起来后退,摔在路边后昏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熊光亲属刘英因赔偿款与西部电力公司协商未果,刘英遂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彬、西部电力公司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计40000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罗彬的摩托车虽未与死者熊光接触,但罗彬的避险行为是引起熊光高血压疾病死亡的诱因,应负一定的责任。被告西部电力公司在公路上堆放泥土的行为,防碍了交通,没有采用防范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负担一定的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罗彬、西部电力公司各赔偿原告刘英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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