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亮律师亲办案例
儿子非自己亲生 丈夫索要赔偿获支持
来源: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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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一天天长大,长相却不像自己,丈夫萌生疑问做亲子鉴定,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返还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丈夫入狱妻子起诉离婚 丈夫给付抚养费
  程龙诉与余敏是1990年12月登记结婚,余敏在1991年7月生育一子小小。同年3月程龙因犯有盗窃罪东窗事发被判入狱5年半。1993年8月,余敏起诉与其离婚,因自己尚在服刑每月由家人支付小小抚育费200元,1996年7月,出狱后,得知余敏已重新嫁人并又生育一子,小小交给外婆抚养,但程龙仍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除此自他出狱后还承担小小部分教育费至今。
  儿子不像自己 经鉴定非自己亲生
  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发现儿子长相与他有异。程龙自己是圆脸,而儿子小小却是长脸;余敏也不是高个子,自己身高只有172厘米,而小小却身高有182厘米。周围朋友有时说,儿子一点也不像他。为解开心中的疙瘩和疑问,2007年8月,程龙便带着儿子做了亲子鉴定,熬过10天后,一个不幸的书面鉴定结论,使得程龙坠入痛苦的深渊。他说,想不到叫了自己16年爸爸的儿子,竟然不是他亲生的儿子。
  诉至法院 索要精神赔偿
  程龙与余敏曾为夫妻关系,双方在1993年8月12日离婚。离婚后,小小随余敏共同生活,程龙按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7年8月21日,程龙自行委托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程龙与小小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7年12月26日,程龙以离婚后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儿子非他亲生,亲子鉴定为有效,由前妻余敏返还“儿子”抚育费、教育费、医疗费用及其他支出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16.5万元。
  审理中,经余敏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技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程龙、余敏和小小作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仍然排除了程龙与小小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极强力支持余敏与小小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被告辩称:丈夫入狱儿子自己抚养居多并且不知儿子非原告亲生
  被告余敏称,程龙在婚前就曾2次因犯罪入狱,家庭关系极为复杂。在自己要分娩时他却又因犯罪入狱,只能回娘家生产有母亲照顾自己。产后要抚养孩子,自己又去厦门打工。每月将工资寄回来给母亲抚养儿子。余敏辨称事先并不清楚儿子非程龙所生,并认为程龙根本没有抚养过小小,经向法院申请委托亲自鉴定,才得知儿子与程龙非亲子关系。同意返还程龙已支付的抚养费38400元,教育费、医疗费程龙仅仅支付了6000元,不同意程龙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精神赔偿请求
  2008年5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因亲子关系而享有特定的身份权利。现司法鉴定结论程龙与小小间无亲生血缘关系,余敏的怀孕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误使程龙将小小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侵害了程龙的基本身份权。现余敏同意返还程龙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法院予以准许。涉及程龙主张还另行给予小小的花费,法院以为即便程龙给予小小零用钱,也属于是对小小的一种赠与。由于程龙与小小非亲子关系,事实上给程龙带来了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遂法院判决由余敏返还程龙抚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4.44万元;赔偿原告程龙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
  法官说法:
  判决后,承办法官谭永玮心情沉痛地说如此鉴定结论,最受伤害打击的不是程龙,也不是余敏,而是这个未成年的孩子。现年17岁的小小还未到法定成年人的年龄,从小就缺乏父爱和母爱的他,是长期跟随外祖父母一块共同生活。尽管目前的医疗鉴定水平与早些年相比较,有了长足的进步很快可疑确认是否有亲子血缘关系。但凭着一位长期从事法官职业的良心说,他并不赞同过多使用亲子鉴定的方法,父母离婚后各自组成了家庭,又生育了其他孩子,而类似小小这样的孩子往往就会觉得自己是多余的人,若缺乏适当的教育,这类孩子就会产生冷漠父母、敌视社会的眼光,若一旦交友不慎极容易成为“问题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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